昨天(3日),(上海)奉贤区法院对“熊猫乳品”涉三聚氰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原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原熊猫乳品公司总经理洪旗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原熊猫乳品公司副总经理陈德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猫乳品公司系王岳超、陈德华等国内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三名被告为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超标,仍决定将其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
自去年2月到去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共生产炼奶酱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经检测,这批炼奶酱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而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
法院认为,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三名被告人为了单位不法利益,仍组织实施在食品生产中掺入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原料并销售,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从重处罚,陈德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