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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新法处罚过重并非事实

时间:2010-09-15 13:33来源:中国汽车质量网 作者:
  

    2010年,汽车行业召回事件层出不穷,汽车召回法规也备受争议。7月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一时间引起了轩然大波。

    以往的召回制度是以2004年出台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形式公诸于众的,但是在今年,《规定》当中处罚力度过轻成为众矢之的。按照《规定》,对于汽车召回方面的处罚额度,最高只有3万元,这对于单车价格高达数万到数十万的汽车产品来说,几乎是不痛不痒,谁又会在乎这样的处罚呢?

    但是,当新的《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社会的舆论却突然风向大转,纷纷大呼惩罚力度过猛,是要致企业于死地。

    看来,大家忽略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规定。如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0%以下真的是一个不堪重负的处罚吗?仔细看一下条例的内容,罚款额度是2%以上50%以下,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故意隐瞒等情况,罚款额度50%是最严重的情况。这种最严重的情况应该不是故意隐瞒,而是公然对抗主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情况,罚款50%则不是重,而是轻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条例中的处罚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就像一柄悬在企业头上的利剑,将警示企业必须重视产品质量,并对有问题产品实施及时负责任地召回。因此,从这个角度看,2%以上到50%以下的处罚显然还是偏轻,这样大跨度的处罚规定,会给企业留出足够的转圜空间,也给执行者处罚违规企业增加不少难于把握的量度空间。

    我个人认为,汽车召回制度中最重要的并不是处罚额度的多少,而是如何获得相关产品缺陷信息,以及如何执行汽车产品召回,其中的关键之一就是主管部门的合作。目前,汽车产品缺陷问题虽然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但是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涉及很多。发改委、工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海关总共有9个部门与此有关。同时,新召回条例还规定地方部门负责当地的汽车召回,各级地方政府还负责本地区的工作协调。那么,这些部委机构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协调相关信息,简单地依靠各自职责恐怕很难协调相关各方关系。为了达到缺陷信息的畅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能够统一各个部门信息的制度和方法,或者指定某一个部门有权统筹相关信息。

    第二个关键就是重视公众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公众信息的反馈缺乏具体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将生产厂商以及主管部门作为信息反馈的主体,因而有必要设定具体的有效渠道,以收集公众信息。来源:《品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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