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可谓“汽车召回年”,上半年里,平均不到一周就有一款车型被召回。从年初的丰田召回门到6月通用凯迪拉克CTS、广汽本田奥德赛等多家企业纷纷爆出汽车安全隐患并宣布召回部分型号的汽车。这些召回的汽车中涵盖了变速箱、发动机、传动系统、加速踏板、转向系统、车身附件等,召回似乎成为行业的一种常态。这样的事情频繁发生听起来似乎非常可怕,不过换个角度来想也可以体现出厂商的责任心在一步步提升,面对汽车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及时的采取补救措施。但是这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值得大家思考。
频繁发生的“召回门”
2010年1月21日,因油门踏板存在质量问题,丰田在美国召回包括凯美瑞、卡罗拉等主力车型在内的8款共计230万辆汽车。1月25日,丰田又在欧洲召回200万辆存在相同问题的汽车。1月28日,召回风波波及中国,一汽丰田宣布因刹车踏板问题召回7.5万台RAV4。
至此,丰田被迫召回车辆已超过546万辆,成为汽车史上单次召回规模最大的事件。然而,危机仍在延续。之后的一周,丰田车型在全球几乎彻底崩盘。
低头,鞠躬,站立举手宣誓。尽管美国国会听证会上,丰田章男态度极尽诚恳;尽管在中国召开的召回事件说明会上,丰田章男一个小时四次鞠躬道歉,但其此前对“质量门”过于迟钝和消极的反应,仍旧让众多消费者感到难以信服。
消费者也不会忘记听起来缺乏技术含量的“开焊”问题,却令华晨汽车在2009年两度实施召回,更为糟糕的是,所涉车型骏捷和骏捷FRV均为华晨的支柱车型。因疏于改进和从未摆脱的质量投诉,骏捷已由上市之初的月销万辆不断下滑,今年1月,该车型仅售出2728辆,在乘用车销量排名中位列第110位。骏捷FRV的油箱开焊再次令华晨陷入困境。
今年6月,召回事件更是频繁上演,6月2日,本田汽车宣布在中国召回32650辆存在油管安全隐患的奥德赛,打响了本月召回的第一炮;3日,雷诺公司宣布,由于安全座椅问题,公司将召回部分拉古那3轿车;5日,克莱斯勒因油门踏板问题宣布召回约3.5万辆道奇酷博和吉普指南者,2天后,克莱斯勒又宣布在全球召回70万辆问题车;6日,斯巴鲁汽车也宣布,在中国市场召回存在变速器缺陷的部分斯巴鲁力狮和傲虎汽车;8日,更大规模的召回发生了,通用公司当天宣布将在全球召回存在刮水器故障的150万辆汽车。
随后,韩系轿车也加入了“召回大军”。11日,韩国第二大汽车制造商起亚汽车在韩国召回2万多辆Morning微型车。同日,美国高速公路安全交通管理局也在官方网站上宣布,将在美国市场召回部分宝马1系豪华轿车,以及1万多辆大众小型面包车。25日,瑞典卡车制造商沃尔沃卡车北美分公司宣布将在北美召回6万多辆卡车。
质量仍是最大的诉求
面对如此热闹的汽车召回,人们不禁把目光聚焦到汽车生产制造商的生产质量流程中来,纷纷担忧是否会出现另外一个“脚踏门”事件,这些往昔的业界巨擎顿时成为了风暴中的焦点。随意浏览汽车论坛,我们就会发现,质量投诉仍然是车主最大的诉求。《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去年中国汽车用户的投诉同比上涨40%,其中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高达46%,几乎与车企的产销增长同步。
因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表示,中国汽车企业应当把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作为一个警示,他说,一贯以精益管理模式著称的丰田汽车,大量出现油门踏板和制动失灵问题,这提醒中国汽车企业,在任何时候,任何产品上都要注重质量。
中国召回制度怎么样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美国的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
在国内,随着汽车召回事件的频发及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汽车召回制度经过了从无到有这一过程之后,再不升级、完善,已委实说不过去。中国目前急需在政策法规方面对汽车的召回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完善,而且已经出台的政策应该尽快的进入实操的阶段。
召回条例应让车主成汽车召回受益主体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消息出台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个汽车召回的叫管理条例,原来叫管理规定,现在叫管理条例,据专业人士分析,其中的一些如条例规定生产商确定存在缺陷应停止进口、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必要时可查扣缺陷车等这样的亮点,值得广大车主欢呼。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及时通报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在境外的召回信息。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通报。
更重要的是,新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更严格的召回条款,制定了更严厉的罚款条例,但这一切的立足点,仍然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即政府发现并确认汽车缺陷,所以要强制召回;政府认定生产厂商隐瞒汽车缺陷,所以要从重罚款。但汽车缺陷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受害者,是普通的驾驶者、乘车者和路人。既然他们才是汽车缺陷最大的、最根本的受害者,那么相关条例就应该在更大程度上以这些人的利益为利益,以这些人的出发点为出发点,让普通的开车者、乘车者和路人成为最大受益者。
让车主成为汽车召回的受益主体,一切相关条款、规定,都应以这一原则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普通驾驶者、乘车者和路人的利益,不给不法厂商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