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7月21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郁菊红 周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现象在高速公路上普遍存在,但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里应外合非法利用空刷通行卡侵吞公款的却罕见。杭浦高速公路乍浦收费站的一班班长、工作人员,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再与社会人员里应外合,由社会人员售给过路的长途车司机,以此方式侵吞公款500000余元。
7月21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对二名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及刘某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系国有公司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杭浦高速公路乍浦收费站一班班长、工作人员。
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王某与被告人刘某经事先通谋,由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当班时全面负责杭浦高速公路乍浦收费站收费、发卡等监督、管理及被告人王某具体负责收费站发卡等职务之便,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并交由被告人刘某及其弟(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路过的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在出高速公路时用购得的通行卡交费结算,从中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从中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王某共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4000余张,被告人刘某等人已出售其中的3500余张。
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共获得赃款人民币50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00余元,余款均为被告人刘某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刘某结伙,经事先通谋,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刷高速公路通行卡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50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赃款应予没收。
故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九个月,并没收财产各五万元。
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日前出台。
《意见》明确规定,如行为人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合谋,利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71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382条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据了解,该《意见》的出台,使得法院对这类新类型犯罪的定性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和惩处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侵吞公共财物的犯罪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