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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时间:2010-08-03 16:48来源:中国汽车质量网 作者:
  

    消费者的疑惑

    据统计,从2004年《规定》正式实施,到2009年底的5年间,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先后受理近60宗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212次召回,召回车辆321万余辆。与此同时,召回次数也在逐年上升,从2004年全年的10次召回,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
尽管召回次数在逐年增多,但这样的增长显然不能让中国消费者满意,现在每个汽车类网站基本上都会出现大量的个人和集体投诉。

    张奥在接到记者的电话后表示,要仔细研读一下《法规》和《征求意见稿》的差别。第二天,他打来电话说:“在我看来,与2004年发布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改进在于惩罚力度的加强。《规定》对于车企隐瞒召回最多处以3万元罚款,这更像是企业逃避召回的保护伞,完全起不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在《征求意见稿》中,处罚力度加大,张奥对于其中的巨额惩罚表示赞同。他说:“这样一种处罚力度必然让更多车企更好地建立自己的质量观,生产出更加安全可靠的汽车。”

    虽然对《征求意见稿》抱有很大希望,但张奥并不对自己的车能够被召回有十足的信心。他分析了几次和经销商的过招之后发现,厂商和经销商轻易不会提起召回,而宁愿以各种“技术升级”的名目来修修补补。
他举例说,自己车的变速箱一直有顿挫感,后来有车友告知自己,可去4S店里做升级。“也就是说,即使是技术升级,也是靠车友间口口相传,如果自己开车去4S店保养,他们也不会主动告知车主相关技术升级问题,如果你恰好没有听到这则消息,4S店是不可能为你的车做升级的。如果要召回,这样只靠车友们口口相传就行不通,必须大张旗鼓地公布消息,花费的各种成本显然会大幅度增加。”

    2009年全年,北京市消协受理的大量汽车质量消费投诉中,只有7辆车的车主成功办理退换车,仅占全部涉车投诉的1%。而在所有投诉汽车质量问题的消费者中,同一问题送修5次及以上的占34%。这一组数字也佐证了张奥的担心。

    一位曾有过维权经历的消费者这样说:“作为一个有过维权经历的车主,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现,无疑是振奋的。因为在维权的过程中,取证难、找不到维权的渠道是很大的障碍。”

    她坦言,在高兴的同时也有一些担心。在中国的消费市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商家的行为是一个方面,有了法律法规,但是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市场难以健康发展的另一个瓶颈。所以,她更希望看到的是从上至下的执行力,只有这样,消费者在驾乘车辆时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有更大的保障。

    法理的遗憾

    仔细研读《征求意见稿》后,张奥也提出了其中的不完善之处:“在提起汽车缺陷调查程序中,消费者被排除在外。谁最了解车的情况?使用过它的消费者!没有驾驶过,甚至乘坐过的调查人员,他怎么会清楚这款车的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张奥认为,这也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投诉仍然要“抱团”才能有希望解决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应当赋予消费者一个直接“途径”,使他们能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比如,可以建立一个开放的互动信息平台,消费者可以实名注册,对其投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而信息平台对同一品牌类似问题的投诉达到一定数量,政府部门就可以责令厂家作出说明,如果数量继续增加,就可以启动听证程序,最终启动汽车召回。

    邱宝昌还从法理角度谈及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遗憾。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生产者的违规成本,这是进步。不过我也注意到,其中虽然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上升到刑罚角度,怎样的违法构成触犯刑法的条件,没有明确。”

    邱宝昌律师还对“保密”规定表达了质疑。《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机构、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等相关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他认为,汽车召回调查涉及公众利益,商业秘密和公众利益相比,后者应该优先。该规定将限制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情权。

    邱宝昌还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听证会值得商榷。《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如果对缺陷调查存在争议,必要时可以听证”的内容。邱宝昌说:“在举行风险评估和召回听证会上,当事各方都应该参加,最先发现问题的往往是车主而不是专家,他们不应被排除在听证之外。”

    另外,厂家从调查到召回应该有时间限定。邱宝昌的解释为:“有些企业可能通过延长质保来代替本来应该的召回。所以投诉达到一定量时车企就应该召回,调查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否则应该强制召回,不能总是等待汽车企业做主,这样才能避免他们为逃避召回而拖延时间。”

    新条例就要来了,企业以怎样的态度对待它,都有可能影响到中国汽车业的发展;同时,在实践中促进法规和标准更加完善,是为企业负责,也是为消费者负责。来源:《品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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