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管理范围扩大了。例如,记者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对比不难看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将由车辆延伸至重要零部件。据权威人士介绍,目前汽车工业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整车召回其实是由于某一批次零部件质量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召回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于强化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分析条例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大幅度增加。记者研究条例草案发现,第十五条列举的调查措施包括“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等。而相应的,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厂家报告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的义务也增加了。这有利于明确厂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对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彻查到底。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威慑力大大提高。例如,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这比过去3万元的罚款上限威慑力增强了许多。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些罚则叠加,将使不法厂家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
与老的规定相比,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另外一大亮点是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例如第三十五条召回信息化建设指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信息共享机制指出“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监督管理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和车主、安全技术检验、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等。
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的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这条,将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顽疾。
记者认为,研究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召回管理的一些“升级亮点”,其实体现出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多条涉及产品召回规定的精神,是以汽车产品为范本,全面推进各项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实施的又一次深入探索,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