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丰田公司2日宣布,由于汽车引擎可能存在缺陷,公司下周将在美国召回大约13.8万辆雷克萨斯汽车
7月4日质检总局近日通告,为了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质检总局已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可谓正当其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当时我国正是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据统计,从2004年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召回汽车321万多辆,对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提升汽车质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其他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摸索出一套经验。
然而,中国汽车市场从2004年产销首次双双突破500万辆,发展到2009年产销双超1300万辆,仅用5年时间就站到了全球新车市场之巅,这种发展速度是汽车召回制度设计部门当初断然预料不到的。因此,站在当下考量《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威慑力,无论是受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所限,最高3万元的罚款,还是召回管理的具体范围等,都需要及时全面升级,以适应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地位,更有力地拉动汽车消费,并为中国汽车产业由大转强发挥更强的引导作用。
尤其是不久前,引起各国汽车业广泛关注的丰田召回事件,更从制度法规建设层面警示,对于中国、美国、日本这样的汽车消费大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亡羊补牢,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