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宣布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明确,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通知称,车主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以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顺延至2011年1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补贴标准、申请和发放办法等不变。 商务部昨天同时发布的数据显示, 截至目前,全国共办理补贴车辆18.2万辆,发放补贴资金24.6亿元,拉动新车消费220亿元。
对于汽车以旧换新其他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执行。 (记者胡笑红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