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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中存在霸王条款

时间:2009-02-17 14:53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琛文
     近日,深圳市保护消费者委员会点评了汽车销售行业中存在的“霸王条款”:

  ●逾期不提车不退首付款

  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付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点评:这一规定,其违约责任只提出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却只字不提销售商逾期交车的责任,也没有关于销售商交车时存在问题的责任。

  而实际中,关于销售商逾期交车的投诉每天都有,这样单方面约束消费者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其次,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付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没收,只能是退回或抵作货款,卖方没有权利对预付款进行没收。

  ●车主不能损坏卖方品牌

  车主义务条款规定:买方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买方不得移去所购车辆上的徽章/商标等标志,或用其他方式将其掩盖和用其他标志代替……买方违反以上约定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由买方承担。

  点评:消费者买车后,可以自由支配车辆,上述规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即使发生纠纷后,到了诉讼阶段,消费者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也只能由法院依法裁决。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在汽车销售中,不少经销商故意误导消费者,把产品说明书等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说明书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按照有关法律,说明书要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修改说明书不通知买方

  厂家有权随时对说明书中设备作出改动或改进,这些改动恕不另行通知,但将会编入新版说明书中,客户可以上厂家网站查看;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厂家提出任何要求。

  点评: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必须与汽车的配备相符合,按照《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生产厂家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的说明书,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要给予赔偿。

  ●必须定点维修否则不担责

  消费者只能在指定点维修汽车。如果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就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该“霸王条款”体现在销售商的保养手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对易损件不担质量责任

  孙先生的新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左前轮胎爆裂。维修厂师傅检查后,怀疑左前轮胎质量问题。孙先生因此向经销商索赔,但对方称:轮胎是易损件,而说明书里有“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拒绝赔偿。

  点评:这个规定在生产商的产品说明书中比较常见。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易损件作为汽车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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