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中的每周一天汽车限行的规定将于4月10 日结束。对于限行,自实行之日起,社会上就争论不断。其中限行是否违法就是焦点之一。我认为限行谈不上违法,就是过于简单化,不是一个治本的好办法,且有碍广大车主的权益。近日网络上许多网民提出限行有违《物权法》,北京法治办发言人回应,认为这是对《物权法》的“误读”。
听了她的观点,我认为很有必要探讨一下限行的法律依据了。
百万车主涉嫌违法?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是有限制的,物权法也明确提到物权的使用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我认为使用私家车提高出行的水平是所有中国人被推迟了近半个世纪的梦想。市民用他们合法所得,购买和使用私家车,应该说是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无涉,更不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
《物权法》有“限制”违法者一说正确无误,但是用作对全北京三百万合法车主整体限行的法律依据,绝不成立;以“违法者应该限制”为前提,得出“全北京的汽车限行合法”这样一条的荒诞逻辑,是对《物权法》的一种“误用”。
出资人还是占用者
“道路是稀缺资源,在机动车过多的情况下,车主过多地占用了稀缺资源,必然影响到没有机动车人的权利。”
这里我不禁想到私家车在中国的“原罪”。解放后,对比作为“公车”的官员车和公共汽车,“私家车”是“资产阶级”的象征,在“破私立公”的大气候下遭到打压直至灭绝;而在改革开放进行了30年后的今天,观念上的极左枷锁早已打破,私家车的车主已经多到几乎覆盖了一半北京市民的家庭。
数百万北京百姓用全家人省吃俭用积攒的钱,圆自家的轿车梦;并且在使用过程中,缴纳全世界都堪称不菲的税费,成为城市道路、快速路、高速路建设和盈利的主要财源,为政府分忧功不可没。道路稀缺,是建设和管理跟不上汽车发展的速度所致。说个别车辆过多占用道路资源情有可原,一般车主天天为堵车犯愁,哪来的 “ 过多占用稀缺资源”的兴致。还有一点必须正名:汽车专用道、快速路、高速公路修建的目的就是走汽车,市民在上面散步遛狗才是违法,这些道路拥堵与否,都没有“影响到没有机动车人的权利”。
关于“公共利益”的举例
该发言人举例说,“房屋也是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但因公共利益国家就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征收,这也说明任何的权利只要依据法律都可以受到限制,更何况车主只是限制一天的使用权。” 这个举例特别好,有助于看清问题的实质。我们不妨具体化一下:比如要拓展长安街,对于一个瓶颈路段,政府可以“因公共利益”征收几十处单位和民宅(注意,必然会给予补偿)。但是如果哪个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为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提出向购买商品房的北京市民全体无偿征收七分之一的住房面积,真理则变成谬误,违法无疑。如果再有人不咸不淡地说,不就是少了十几米使用权吗。肯定要犯众怒。
限行如果仅限于特定时期、特定路段、特定车辆,就如同拓展长安街而搬迁几十处房产;而限行如果涉及北京几乎所有公私车辆,涉及近半数北京市民的出行权益,就如同征收所有商品房购买者部分房产,本身就危及了“公共利益”!
纵观世界一流大城市,汽车保有量比北京多,也为解决拥堵绞尽脑汁,但是在整个城近郊区一刀切地搞限行却是闻所未闻。限行可以在短时间内应急,实行越久,将来想退出越难。因为如此一来北京能够上路的轿车会一天比一天多,不能上路的车也会与日俱增。解决北京交通拥堵,治本的办法就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不是“限行”所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