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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凯美瑞明知存缺陷未及时召回 涉嫌违法销售

时间:2009-05-15 09:40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
    本报5月14日讯(记者牟明善)明知产品存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刹车质量缺陷,却迟迟未按规定向质检部门报告,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经销商停售。今天,我市律师界人士分析认为,广汽丰田涉嫌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相关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车主损失。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而广汽丰田至少在2008年3月3日以前已经知道凯美瑞轿车存在刹车质量问题,并从2008年3月3日开始悄悄修改新出厂凯美瑞轿车的真空助力泵皮膜形状设计,此后广汽丰田一直隐瞒事实真相,一些车主相继发生因刹车不灵导致的追尾事故。直到今年4月21日,包括本报等媒体将此事公开曝光后,广汽丰田自知事情“闹大了”,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召回申请。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的一位知名律师认为,广汽丰田的行为已经明显地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他们在确认凯美瑞轿车存在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刹车质量问题后,既没有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上报,又没有通知各地经销商停售问题凯美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42条还明确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法规第44条同时明确规定,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比较熟悉汽车消费纠纷案件诉讼的律师娄来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4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除该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广汽丰田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这两项规定,应当承担车主因刹车质量问题产生追尾事故造成的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广汽丰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娄来广律师同时认为,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广汽丰田方面对此事反应如何,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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