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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交车爆炸触及城市交通立法盲点

时间:2008-07-23 16:59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煜儒
    新闻快读

  虽然公安机关已把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定性为“人为破坏”而非恐怖破坏,但此事依然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目前城市交通运输领域存在许多法律盲区,对乘客人身安全几乎没有涉及,对司乘人员的具体职责也没有详细规定。

  有人提出,非常时期,可不可以对公交车进行安检?另外,警察维护治安的触角是否可以延伸到公交车上,用他们敏锐、专业的目光排查爆炸隐患,保护乘客的乘车安全呢?但专家表示,治本之策惟有统一立法。

  □制定统一的城市交通运输法 □明确保乘客安全的职能分工

  7月22日下午15时,昆明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昆明“7·21”公交车爆炸案件侦破情况。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杜敏说,按照目前调查的情况,没有确凿证据显示爆炸案是恐怖破坏,但可以肯定是人为破坏。

  据杜敏介绍,7月21日7时05分和8时05分,在昆明市分别发生两起公交车爆炸案件。经昆明市公安机关查明,两起爆炸案共造成2死14伤。

  由于这两起爆炸案是针对市民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了普通市民的伤亡,一时之间,公交车乘客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多位市民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虑:乘客因购票行为与公交公司发生客运合同关系,在公交车运输期间,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究竟该由谁来保护?谁对乘客负有安全送达的责任?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交车司乘人员职责不明确

  据媒体报道,两名当时在车上的乘客说,当时车上有一个不明异物,两名男子下车后,爆炸就发生了。

  “车上有不明异物,售票员怎么没有发现呢?难道司机和售票员的职责就是闷头开车,低头卖票吗?”山西市民张乐说,她的质疑是有感而发的,前不久,她在山西某市坐公交车的经历,就让她对司乘人员的职责产生了困惑。

  张乐告诉记者,那天,她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个醉汉手里拿着酒瓶大骂车上的乘客,坐在公交车前部的乘客全都被吓得拥到后面去了,女售票员也不敢多说话。张乐说,她当时的感觉就是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恨不得马上下车。

  那么,乘客的人身安全真的没有法律保障吗?

  “目前规范城市公交运输的主要是原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这个部门规章侧重的是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管理,没有涉及到乘客的人身安全问题,也没有详细规定司乘人员的具体职责。”北京律师董来超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乘客运输发生的纠纷,都适用合同法。乘客上车后,公交公司就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公交公司没有安全送达乘客,就构成违约行为。

  非常时期警察能否巡视公交车

  刑事律师许兰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警察对公交车上乘客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乘客的财产安全上,昆明的案例无疑是为全国公安部门敲响了警钟。

  董来超提出,“非常时期,警察维护治安的触角是否可以延伸到公交车上?”在他看来,公交车也是公共场所,警察不定期地上车巡视这个流动社会角落的治安状况,也是非常必要的。

  有人提出了对公交车进行安检的建议,但公交运输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这种做法“还不现实”。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都没有对公交车乘客进行安检的先例。不过奥运期间,北京市规定,乘坐“9字头”公交车进京的乘客,必须接受安检并查验身份证。如果其他省市在特殊时期能像北京一样提高警惕,一些问题也许就可以避免。

  记者获悉,在爆炸发生后,昆明各大公交车场迅速启动了全面安检。

  据了解,目前昆明市所有线路站点都有警察执勤,从早晨发车时开始至当天运营结束为止。杜敏在今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凡是有乘客上车时拎有可疑物品,执勤人员都会上前开包检查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同时,昆明警方还派出了人员随车监控。

  城市交通运输需国家统一立法

  我国有规范城市交通运输的高层级法律吗?7月21日记者咨询了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没有。”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城市交通以前属于原建设部管,大部制改革后,刚划归到交通运输部,对此领域的立法还没有启动。针对长途旅客运输,层级最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对旅客人身安全的保护有专门的规定。

  记者查阅了该条例,看到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规定只针对长途客运,不适用于城市客运,因此,城市交通运输领域存在法律盲区。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说,现在人们质疑:为什么地铁轧了人比火车赔得多?就是因为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城市交通运输法。昆明公交车爆炸案说明,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统一的城市交通运输法非常必要,所有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其人身、财产安全都应依法获得保护。

  “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中明确保护乘客安全的职能分工,比如司乘人员是否负有警觉义务?发现有可疑物时,是否有责任疏散乘客?公安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配合公交公司维护乘客安全等等。”张长青说。

  还有专家表示,城市交通运输中还存在许多需要严格规范的问题,比如乘客携带小型危险品的问题、公交车是否可以承包给私人经营等等,都需要统一立法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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