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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主诉求退车一审被驳

时间:2008-11-14 10:01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本报讯 (记者 张蕾 通讯员 石岩)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宝马730Li轿车与宣传册上的相比存在功能缺失,李先生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重大误解事由不能成立,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去年10月31日,他从晨德宝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730Li轿车,价税合计为98.86万元。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李先生发现该车存在三项功能缺失,分别是声控系统功能、前排座椅头枕调整高度功能、开关车门时遥控器的提示音功能。据李先生讲,他购买此型号的车辆,恰是看中了上述功能。其购买行为与自己的购买意思相悖,应属重大误解,因此要求撤销双方的汽车购销合同。

  庭审中,晨德宝公司表示,在销售过程中,公司已对车辆所有功能进行了详细讲解,李先生也进行了体验,不存在误解。另外车辆中文用户手册中已经明示,手册中标有星号的功能并非所有车辆均予以装配,李先生提出的声控系统功能即在手册中标注了星号。李先生提出的前排座椅头枕手动调整高度功能,因宝马730已具备了电动调节功能,因此并不存在功能缺失问题。而对于开关车门时遥控器的提示音功能,用户手册上并未提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所指出的三项功能均为汽车附属功能,即使存在误解,也不构成对汽车本质或性质的认识错误。此外,在李先生所提出的三项功能中,一项已经具备相应的电动功能,一项在使用手册中标注星号,另一项则在使用手册中并未提及,故难以认定被告销售上存在欺诈。综上,法院认定重大误解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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