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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双重标准"对待我国用户 接"黄牌"被迫召回

时间:2008-05-06 23:02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因涉嫌在召回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雷诺遭遇车企首个风险警示,专家呼吁建立强制性召回制度

  2006年10月开始,雷诺汽车宣布在欧洲召回梅甘娜问题车。然而历时一年多之后,该公司却迟迟不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主动说明缺陷情况。日前,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就此发布风险警示。迫于压力,雷诺公司出面声称,已经在近期作出了在中国市场召回的决定。

  风浪还未平息,戴姆勒、大众汽车以及上汽通用五菱也先后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宣布召回各自品牌部分问题轿车。联系到即将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专家表示,我国汽车召回或将形成独立公正的强制性机制。

  召回事件·回放

  召回行动内外迥异雷诺被指双重标准

  事件的起源是雷诺汽车自2006年10月开始在欧洲召回梅甘娜问题车,然而在历时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在中国市场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也迟迟不向国家质检总局主动说明缺陷情况,为此招致我国质检总局的警示。据悉,这是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台四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就汽车类产品发布风险警示,雷诺公司也成为第一个因召回制度执行不力而被警告的汽车企业。在受到国家质检总局风险通告后,雷诺亚非区副总裁高思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已在4月18日作出了召回的决定。

  雷诺中国公关部林亚萍昨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的时候表示,“雷诺已经作了召回的决定,但是召回的行动还有很多具体的技术细节需要落实,现在还在进行召回的程序。”而对于发布召回公告的具体时间,该人士表示还无法给出确切的时间。

  而对于雷诺梅甘娜系列车在国外已经召回了一年多的事实,林小姐表示,“同样的车出口到不同的国家,技术规则是不一样的,”而当记者追问“存在的安全隐患是相同的”时,该公关人士只是强调“这个车没有任何安全隐患。”而对于“双重标准”的说法,其拒绝作答。

  召回事件·观察

  召回频出却鲜见国内自主品牌身影

  近年来,在我国汽车市场自主品牌实力日益壮大,市场占有率日益提高。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截至2008年3月,自主品牌轿车已占轿车销售总量的26%。但在公告召回的名单里,却多是进口品牌和合资品牌,少有自主品牌主动去召回。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有资料显示,到2007年11月,我国共召回缺陷汽车130多万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款车型,召回次数103次。从2004年至今的召回公告看,召回行动大多集中于外资和合资企业。

  2006年12月,奇瑞汽车宣布召回2003年7月14日到2005年5月6日生产的共18673辆东方之子系列车型,成为我国自主品牌轿车实施召回的第一例。之后,又有吉利等为数不多的几家自主品牌企业加入到主动召回行列。

  自主品牌真的那么完美、没有瑕疵吗?在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清华汽车工程研究院、车人网共同发布的08年第一季度汽车投诉报告中,记者看到不乏消费者对自主品牌质量的投诉。而自主品牌在召回中的缺席,有分析认为,还是由于厂商们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够,还迈不过“召回”那道槛。
 
  汽车行业资深专家贾新光认为,目前我国实现的是主动召回。由于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国外是强制性召回,所以必须召回并且进行信息披露,所以在中国也就同时召回了。而自主品牌很少在国外召回,所以在国内主动召回的就很少了。

  召回事件·影响

  主动“召回”厂商犹抱琵琶半遮面

  日前,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刚刚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称由于部分五菱兴旺(08款)车型油位传感器的浮子组件与油箱内储油槽配合允差过大,引起油位传感器发出错误信号,导致油位指示表指示不准,于是召回部分五菱兴旺客车,共计26076辆。

  对于主动召回的汽车厂商,他们是否坦然面对问题汽车的召回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汽通用五菱的公关科一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召回是本着为汽车用户制造高品质产品的质量理念和对汽车用户负责的态度。他们会免费为用户更换油位传感器浮子组件。

  对于此次更换附件需要支出的成本,该负责人称不便透露具体的金额。并向记者表示,召回是汽车行业的常态,因此不希望媒体针对此次召回进行相关的宣传。该人士对于媒体问讯的婉拒让人感觉到一丝“犹抱琵琶”的意味,这是否和召回本身被赋予的那么一点“尴尬”有关系,我们不得而知。

  而对于汽车召回,据车主反映,在现有汽车召回中大多是一些成本很低的配件,而真正危及到汽车行驶安全、必须更换的高额的配件却很少有回出台。

  而对于上汽通用五菱的召回事件,通用汽车(中国)一位公关负责人也拒绝发表任何评论,只表示,对于产品上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企业应该对消费者持负责任的态度。

  召回事件·分析

  专家建言召回条例应执行“硬手腕”

  由于中国召回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这些问题、这些事件也许只是冰山一角,而种种“尴尬”唯有依靠制度才真正解决问题。

  我国目前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行的是主动召回,而不是强制召回。

  而在一些欧美国家,实施的大多是强制性召回制度。据悉,在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国会发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近40年来,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当局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而日本从1995年之后,更规定在强制召回的同时,汽车因缺陷而发生事故时,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

  对于我国汽车业目前实行的主动召回的规定,汽车资深分析师贾新光认为这是国内汽车召回制度在执行上的不力,并表示召回是一个监管的过程,汽车召回应该从立法、执行、监管三方面独立公正地形成强制性的机制,对汽车质量进行严格监管。

  据公开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预计将于今年出台。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缆车等。

  贾新光认为,汽车召回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只有真正做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度才是真正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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