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花23.98万元买了一辆迈腾轿车,保养时发现有维修记录,为此起诉汽车经销商要求双倍赔偿;经销商称维修属于“出厂准备”,修好的车可当新车销售。昨天,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可了经销商的说法,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起诉称,2007年10月16日,他从被告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迈腾牌轿车,后来做保养时发现这辆新车竟然有维修记录。“我们向工商部门反映后,他们调查发现这辆车出厂就有问题。”周先生举出调查报告,上面写着该车发动机舱盖有0.5厘米凹形损坏,前保险杠、前叶子板有轻微脏物,按照判定该车属于B类物流致损车。周先生认为,经销商擅自更换汽车配件,以次充好,还没有告知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
经销商并没有否认更换过汽车舱盖,其认为公司在厂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原厂配件进行更换,属于“出厂准备”,不是修理,这一过程不需要告知消费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通博恩公司是一家销售一汽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及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等的专业公司,依据一汽大众公司的规定及授权,运通博恩公司有权对出售前因物流致损的车辆维修,目的是达到一汽大众商品车出厂检验标准,实质上是生产行为的一种延续。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