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8月10日经市政府审批正式通过。
根据《细则》,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能够享受3000元—6000元不等的国家补贴。
据了解,能够享受补贴的汽车应该符合的条件为:(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将不再享受补贴。
今年6月,上海已颁布《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淘汰符合标准的老旧汽车并购置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新车,将可享受到3500元至 7500元的补贴。据市商务委有关人士解释,上海地方补贴政策与国家补贴政策重点略有不同,上海地方政策设计更着眼于环保方面的考虑,补贴额也略有差异。原则上符合国家政策的,享受国家补贴,符合上海地方政策的,享受地方补贴。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今年6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未来两项优惠政策将同步运行,符合标准的车主也可享受双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