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购车辆在行驶中忽然发生自燃,车主一怒之下将汽车销售商和北京感官艺能汽车俱乐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款、事故处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9521.12元。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车主闫女士称,2008年7月26日,她在北京盛基创业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创业公司)购买了一辆ca7201at4型马自达轿车。在缴纳了相关税费并依法进行了车辆登记后,她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了保养和维护。9月10日,她在被告北京感官艺能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为该车添加雾灯一套、后尾翼一条,并更换了前氙气大灯两套、后刹车灯一对。
同年11月30日19时35分,闫女士的丈夫在驾驶该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现仪表盘上abs指示灯亮着,故联系盛基创业公司进行咨询,当时一名工作人员回答先靠边停车,然后重新启动就可以消除故障。其丈夫启动汽车后,发现汽车前部有烟雾冒出,于是立即熄火并下车。下车后他发现机器下面有火苗冒出,随即拿出灭火器灭火,但火势不能控制。在拨打119报警后,消防人员赶到将火扑灭,但车辆被烧得面目全非,已经报废。
闫女士认为,火灾是车辆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汽车销售商以及为其改车的汽车俱乐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