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公司的一辆商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虽经维修站修理,车辆仍存在诸多异常,并且经4S店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此,黄先生以公司的名义将维修站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车辆进行重新维修。近日,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2008年2月,黄先生公司的一辆商务车在高速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4月,黄先生将受损车辆送至被告维修站进行维修,2个月后修理完毕。可这车没开多久,驾驶员就反映车辆存在诸多异常,于是黄先生将车辆送到4S店检测。经4S店检测,认定维修站更换的零件大都不是原厂件,车辆共有六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黄先生当即停止这辆车的使用,并将维修站诉至法院,要求其更换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厂件。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维修站修理的车辆到底存不存在安全隐患。黄先生认为,之前去4S店修车更换的都是原厂件,能够保证车辆品质和维修质量,修完不会出现目前这些安全隐患。维修站对此却另有看法,认为维修只要是修好就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维修协议约定更换原厂件,他们为黄先生公司车辆更换的也都是质量合格的零配件,因此不认可4S店出具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报告,并且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遂提出要求对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鉴定,但是目前没有权威鉴定机构可以做此类鉴定。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维修站同意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对黄先生公司的这辆车进行检测,
修车修出诸多“隐患” 车主要求“重来”
重新调试维修。
点评:
本案暴露出目前车辆维修中,消费者需要关注的几点问题:一是车主选择维修站不够慎重。车辆安全关乎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不具备正规条件的维修站难以保证车辆的维修品质,如修理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车主没必要陷入“原厂件”的误区中。目前关于车辆配件,国家和行业上都没有通用标准,如果车主在意“原厂件”,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否则仅因更换的不是“原厂件”而认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法院目前无法进行认定,造成纠纷往往对车主不利;三是4S店除了维修外,不具备任何鉴定验证资质,并且目前权威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对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做出鉴定。因此,本案中4S店以自己名义出具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证明,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