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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申请受理将结束

时间:2011-01-10 09:45来源:天津网 作者:
  

    从市商务委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将于本月底截止,逾期不再办理。

    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中对于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申请需备齐相关凭据。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桥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供)、更新车辆发票(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另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报废汽车信息与信息管理系统联动,持旧版手工填写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车主,需到相关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更换由本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新版机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换证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天津市南开区保泽道61号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0299593。

    申请可到联合服务窗口。本市共设3个联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4538169;

    宝坻区钰华街118号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666810;

    塘沽区营口道734号塘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6897055。

    联合服务窗口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财政部门将于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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