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都不忘索要发票,然而大多数消费者在拿到发票时并不仔细察看发票上的金额等详情,少数卖家便趁机在发票上做手脚,获取不当得利。
江阴曹某在华士某电器商店购买一台液晶彩色电视机,价格为3499元,底座加收 300元,共计3799元。当晚电视机送到家后,曹某发现包装箱上贴有一个规定限价3499的标签,而且在购物发票上也只写明创维彩电3499元,底座费未列入发票中。于是曹某要求退还300元底座费,商家拒绝退钱,理由是钱货两清,概不退换。双方争论无果,曹某便投诉至消委会华士分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某电器商店在出售电视机时,未向消费者表明此为限价机,并且在开具发票时也存在着违规操作,因此存在过错。后经消委会华士分会维权联络站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电器商店一次性退还曹某彩电底座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