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热水器故障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家电经销商支付消费者12万多元赔偿款。
2003年3月,荣成市的张女士在荣成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2006年7月29日,因该燃气热水器发生故障,张女士的丈夫打电话向商场咨询,商场随后派工作人员前来维修。不料维修过程中发生液化气爆炸,造成在餐厅内的张女士及家人身体大面积烧伤。张女士为此到多家医院救治,花了数万元医疗费。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场认为,张女士家的燃气热水器事发时已超保修期,商场没有维修义务;且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燃气热水器有质量问题,因此商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产品后,被告有保修和维修的义务。但被告单位及工作人员均没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资质,却为原告安装燃气热水器,并在热水器有问题时进行维修,具有过错,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家擅自改装家中输气管道,亦有漏气之安全隐患,故原告应自负部分责任。结合原、被告之过错程度,以被告承担50%责任为宜,某商场应支付消费者各项赔偿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