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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消费在维权过程中遭遇鉴定难问题

时间:2008-08-18 17:08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桑雪骐
    冲着企业高于国家“三包”的承诺而购买了产品,但当产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却因为无法出示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而遭遇退换货难题。日前,本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时,专家表示,其实不少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都遭遇过鉴定难问题。

  中小城市缺乏鉴定机构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工商分局申诉举报中心主任高伟告诉记者,前不久当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因为看中了国美推出的诚久保障服务,于是就在国美购买了一台心仪已久的LG等离子彩电。使用一段时间后,刘先生发现电视机屏幕上有一些亮点。LG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是质量问题,但因为已过了国家“三包”规定的15天换货期,所以只能修不能换。这时候,刘先生想起了国美的诚久保障服务,该服务将换货期延长至99天,于是便和国美取得了联系。但是国美方面表示,该服务主要是针对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而言,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如果经国家质检部门或厂家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持质量鉴定报告,可以在39天内退货或是在99天内换货。但是,在洛阳当地并没有一家相关部门具备电视机产品质量检测资质。刘先生又联系LG的售后服务部门,得到答复是他们只是LG的特约维修部,并不具有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职能,也不能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这下刘先生犯了难,并投诉到工商部门。

  高伟告诉记者,在洛阳这样的中等城市,由于缺乏具有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鉴定难不仅是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也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和消费纠纷调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湖北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曾遇到类似的问题:当地消费者袁先生,在某市场购买的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经宜昌市家电办公室鉴定,该电视机为旧件组装机,不仅安全没有任何保障,还有很大的辐射。袁先生以该家电办公室出具的鉴定结果向该市夷陵区工商部门投诉。虽然工商部门召集袁先生和商家进行了调解,商家也同意赔付袁先生的损失和鉴定费用,但当袁先生进一步要求工商部门对这户商家进行查处时,却由于袁先生出具的检测鉴定不够“权威”,而不能成为工商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该负责人解释说,在进行调解时,宜昌市家电办公室的检测可以作为参考,但如果要立案查处的话,则鉴定结果要由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部门出具。据记者了解,在宜昌市甚至湖北省,都没有一家相关部门具备电视机产品质量检测资质。

  高额鉴定费让人望而却步

  今年元旦,江西省南昌市的程先生购买了一台液晶彩电。但2月7日程先生回家后却发现,房内不知何时发生了一场火灾,那台彩电几乎被烧化,只剩一团残壳,新购置的家具和其他电器全被熏黑。程先生认为火灾是由彩电自燃引起的,但该品牌彩电南昌售后服务中心的李主任则否认了他的观点,并指出如果要他们负责,必须出具消防部门的证明。消防人员到现场检查,未发现是电源问题引起的火灾。消防技术人员表示,至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火灾,则需要经过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但该中心位于天津,要做鉴定,必须将物证原封不动打包到天津,前期的费用就1万余元。对于这笔费用,程先生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可能再出这笔钱。而厂家方面表示,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他们也不会承担这笔费用。为此,双方僵持不下。最后,这起纠纷在南昌市东湖区消协的协调下,厂家对程先生补偿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

  高昂的鉴定费用的确让不少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鉴定望而却步。

  国家供热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需要开动相关检测设备,鉴定时间长,耗电、耗水量大,因此对于一套1.5匹家用空调制冷量的检验费用就是5000元,而这相当于一台柜机的价格了。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吉林、辽宁、湖北等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中均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直观可以确认的,由争议受理单位确认;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通过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质检机构大多不接受个人委托
 
  那么,即使消费者横下一条心,就是要做鉴定,就一定能成功吗?国家供热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他们是不接受个人委托鉴定的。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他们曾经给消费者进行过相关鉴定,但是因为报告只是对样品负责,而且因为是个人委托,在消费纠纷中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往往花了钱还得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现在他们只接受法院或是当事双方共同认可后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

  记者随后又询问了多家质检机构,得到的答复多是不接受个人委托鉴定。中国家电研究院院长助理吴尚杰表示,之所以质检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鉴定,是因为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多是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有的已经完全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而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等造成的问题归咎于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质检机构的鉴定报告仅仅对样品负责,这就需要有第三方对问题产生的全过程进行确认后,再委托质检机构进行鉴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题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等造成的问题归咎于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质检机构的鉴定报告仅仅对样品负责,这就需要有第三方对问题产生的全过程进行确认后,再委托质检机构进行鉴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所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而不是针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因此在鉴定过程中,不调查和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是哪一方、应由谁负责,只鉴定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问题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这其实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对于责任的认定和仲裁应该由法院等部门进行。

  企业承诺不该变成一纸空文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鉴定难问题在消费纠纷中其实非常突出,不仅在家电类产品中,在汽车、手机、纺织品、食品等各类产品的消费纠纷中,这一问题同样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应该说,对产品质量进行科学的判断,从而确定问题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讲是合法的。企业要求消费者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的要求也不是错误的。但是,这的确又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困难。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关检测机构数量少,又大多集中在大城市,比如目前对手机产品,只有北京的戴尔实验室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因此,不仅中小城市,大城市的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同样也存在鉴定难的问题。

  同时,一些产品还存在着运输安全的问题,高昂的检测费用与维权实际收益的差距等也是消费者鉴定路上的拦路虎。

  王前虎认为,鉴于这种情况,经营者做出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服务承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经营者对于自身承诺的可行性不仅要提供服务上的保障,也应该尽量提供技术上的保障,并尽量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方面的便利,比如由企业出面对产品进行委托鉴定。另外,一些像电视显示效果等可以通过直观进行判断的问题,企业完全可以不要求消费者另外出示检测报告,否则,当企业的承诺由于鉴定难等原因而成为一纸空文时,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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