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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起不达标产品不得在中国产销

时间:2008-11-13 13:48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该目录包含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六类产品。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这六类产品必须加贴能效标识,低于5级(或3级)能效的产品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2008年12月31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贴能效标识。

  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节能处副处长高健说,能效标识制度以投入少、见效快等优点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及。据国际能源署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能效标识已被广泛应用于冰箱、空调等用能设备。自2005年3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能效标识制度3年来,节能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备案企业数量超过了800家,备案产品超过5万个型号,累计节电200多亿千瓦时。与此同时,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步伐不断加快,第一批和第二批目录总共才有四类产品被列入,第三批目录有五类产品被列入,而第四批目录则有六类产品被列入,实施范围也从单纯的家电产品扩大到照明、工业用产品、商用产品及办公类产品。在监管力度逐步加强的同时,也在不断进行着制度的完善,比如根据前几批产品的实施经验,考虑到制造商及公众需要有一个了解和准备的时间,我国参考了对企业最为宽松的欧盟标准,第四批目录里特别增加了“2008年12月31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贴能效标识”,给了企业长达18个月的准备时间。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主任王若虹表示,《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均增加了有关能效标识的条款,明确规定了能效标识制度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和处罚要求,使得能效标识制度作为国家重要节能管理措施的法律基础得以确立。第四批目录的发布,以计算机显示器和复印机为切入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在办公设备领域的实施,再次扩大了能效标识的产品实施领域。考虑到产品种类不同、外观不同,第四批目录实施细则对标识的规格、粘贴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我检测行为的规范,第四批目录实施细则中仍然要求“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王若虹透露,由于节能等性能近两年才成为市场的热点,以前企业自己的实验室主要侧重于安全方面的检测,而能效方面的检测能力可能存在欠缺。因此,今后在不改变能效标识实施模式的前提下,将加强对企业实验室的管理。同时,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还将通过组织比对测试等方式,促使企业实验室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从而使企业的实验室能与国家机构保持在相同的水平,以保证企业自我声明信息的准确性。另外,针对有些企业钻自我声明制度空子的问题,将考虑变实验室备案后核验为备案前资质认证,企业可不进行实验室备案,但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的检验报告。

  据高健介绍,《节约能源法》中虽然有关于商家销售不节能产品的禁止性条款,但却没有罚则。正在征求意见的配套性法规和各地制定的配套性地方法规中加入了相关罚则,从而可以督促经销商主动配合制造商粘贴能效标识。

  据了解,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目前已经对电风扇、电饭煲、计算机、打印机、管形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饮水机、微波炉、制冷展示柜等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开展了研究和准备工作,并计划在2009年下半年发布,力争2010年前覆盖20类以上产品,长期计划中将覆盖40类以上用能产品,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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