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该目录包含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共六类产品。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六类产品均必须加施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2008年12月31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我检测行为的规范,在第四批产品的实施规则中仍然要求“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继续在不改变能效标识实施模式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测试能力和实验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