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晖苑公司的一再申诉下,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16号裁定,确认新乡市中院拍卖晖苑公司两间门面房的执行行为违法。晖苑公司可据这一裁定向新乡中院提出赔偿请求。
该裁定是省高法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新乡中院一直拒绝执行。晖苑公司多次提出赔偿请求,新乡中院都不予立案。无奈之下,张清新只好四处上访。
借口最高法“调卷”拖延赔偿程序?
“这是一起严重违法的案件。法院用司法手段查封提存的数额远远大于矛盾争议标的,属于典型的重复、超标的查封,里面有很多问题。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视组副组长万峰说。
万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0年5月,河南省委政法委根据中央党内监督原则和中央巡视工作条例成立巡视办,确定了三个地方:新乡市、平顶山市和安阳市,“我参加的是新乡执法巡视组。”
据万峰介绍,2010年5~8月,他们一共接访了3000多人次,其中约有1/3是涉及法院系统。“就是在这期间,张清新找到了我们。”巡视组听完张清新的叙述,判断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执行案件。巡视组给河南省高院发函,希望省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万峰告诉记者,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批示新乡中院两天之内解决问题。
据记者拿到的一份名为《省高法巡查问责办征求省政法委巡视组意见内容》的材料显示,2010年6月,省高院向省政法委巡视组征求意见,得出的结论是:新乡中院的提存、拍卖行为都属不当,省高法准备纠正。这份材料还表明,省高院已意识到,“此案办理到如此程度不仅仅是法院人员素质问题,可能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受利益驱动造成的”。
在这份材料中,省高院提出,“关于晖苑公司要求的赔偿问题,由于卷宗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须待最高法审理完毕后,再决定启动赔偿程序”。
对此,万峰质疑说:“哪一条法律规定,中院对终审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申诉?”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不具有申诉权。
巡视组要求新乡中院提供有关调卷手续,结果新乡中院出示了一份2009年5月10日的“借卷函”,而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4日,新乡中院向最高法“申诉”的时间是2010年5月6日。也就是说,新乡中院还没有向最高法“申诉”、省高院也还没有作出裁定,最高法就已经借走了相关案卷。万峰认为,最高法“调卷”一说难以成立。
据万峰介绍,新乡中院后来改称自己不是向最高法“申诉”,而是向最高法“反映情况”。最高法2010年7月21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表明,新乡中院不服省高院16号裁定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立案庭2010年5月14日受理,并转赔偿办复查。“如此一来,这个案子就又拖了好几个月。”万峰说。
赔偿案终于开庭
距离省高院作出16号裁定已经一年多过去了,但裁定并没有被执行。对此巡视组也颇为无奈。“法律上规定,终审裁定在两个月之内必须执行,但不执行怎么办呢?没有罚则。我认为,新乡中院不执行和省高院后来的暧昧态度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法院内部在护短。”万峰直截了当地说。
巡视组认为,此案办理过程中涉嫌多次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相关法官玩乎职守,涉嫌刑事责任,但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得看后果,没有结果不好追究责任,因此需要先定给国家造成了多少损失。“这样一来,法院系统肯定要拼命压低赔偿数额,因为赔偿数额越高,相关人员责任越大。承办法官为了保护自己,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这就导致这个案子无休无止地往下拖。”
万峰告诉记者,2010年10月,最高法将案卷退回省高院。“这时新乡中院和省高院都没话说了,这才正式决定对晖苑公司的赔偿申请进行听证。”
2011年1月19日,河南省高院开庭听证审理新乡中院违法拍卖晖苑公司房产的国家赔偿案。晖苑公司要求新乡中院返还其两间门面房并恢复原状。新乡中院辩称,省高院16号裁定确认的是中院拍卖执行行为违法,并没有撤销其据以执行的判决书,所以对晖苑公司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至今也是合法的,晖苑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
晖苑公司代理人对此表示非常愤怒。新乡中院的代理人则以必须得到批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因法院提存租金导致晖苑公司损失160多万元的赔偿案件,近日也终于立案。
目前,张清新仍在忐忑不安地等待着最后的赔偿结果。8年多来,他一直在这种焦灼的等待中度过。他对结果感到悲观,但他的女儿却坚信法律的力量终会显现。案发时,张清新的女儿还在上初中,因为这个官司在考大学时报考了法律专业。现在,她已经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了,官司却还没打完。王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