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救护车”变“夺命车”现象已引起湖北省高度重视。记者今日从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湖北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已联合制定《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近年来,湖北省有些未配备专业医疗人员也无专业抢救设备的社会车辆冒充救护车在医院周边揽客运送病人,导致病人死残等严重后果的事件时有发生。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有急救任务的其他机构,需凭省卫生厅出具的《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受让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并到省卫生厅办理变更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救护车驾驶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自改装救护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
(责任编辑: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