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杰) 赵某服用处方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将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鹤药业)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昨天,朝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求,并向国家药监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完善非处方药标识。
赵某患有中耳炎多年,自称一直服用增效联磺片。去年8月,因急性中耳炎发作,赵某按说明上“成人常用量一次两片,首次剂量加倍”的要求,服用了双鹤药业生产的联磺甲氧苄啶片(增效联磺)。首次服用4片后,赵某感觉浑身发热,脸上红肿,出现幻听。他前往医院就诊时昏迷,经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病愈后,他将双鹤药业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6万余元。
对此,双鹤药业方面表示,该公司生产增效联磺已20多年,一直按照国家药典最新版生产合格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也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做了说明。同时,赵某不能证明他服用的增效联磺是双鹤药业生产的。
法庭审理后认定,赵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服用的药为双鹤药业生产。他未经医师开具处方自行服药,是造成其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法庭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求。赵某在听完宣判结果表示会上诉,“药品的包装说明上,根本没有明确说明未经医师开具处方不能服用”。
随后,朝阳法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对处方药销售渠道的监管,保证未经医师开具处方,处方药不会被患者购买或取得,同时强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将非处方药的中文标识印制在“OTC”的相关醒目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