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速递 > 医疗健康 >

七月起居民医保可跨省转移 报销标准视类型而定

时间:2010-01-15 17:01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

     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7月起 就可以转移医保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农民工医保 可带回农村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业内人士认为,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背景链接

     卫生部公布的 “2008年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表明,我国目前已有10亿余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据民政部2008年前3季度统计,全国城市医疗救助支出18.3亿元,救助447万人次;农村医疗救助支出32.6亿元,医疗救助4869万人次。

     由于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网络化建设滞后,如果参保人员在甲地申办医疗保险,如果离开了甲地,还必须到甲地规定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去享受医疗服务,否则在甲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其医药费并不给予报销,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质量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