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5日起,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二级及以下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贴,人均补贴标准600元。
昨天市卫生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包括财政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贫困医疗救助。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二级及以下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600元住院分娩财政补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孕产妇在财政补贴标准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还可按照各区(县)新农合的相关规定及统筹补偿政策规定,享受新农合的相关补偿。
此外,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孕产妇,在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贴及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还可按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有关规定及各区(县)的相关政策享受救助。
孕产妇需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医疗机构申请并填写《补贴卡》。为农村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服务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告知孕产妇及家属有关补助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助程序及标准,并按人均财政补贴标准直接免收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费用。因急产等特殊原因在外地住院分娩的本市农村户籍孕产妇须在分娩后半年内,持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所分娩医院的出院证明、结算清单和正规费用收据,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申请住院分娩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