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四川省中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一审。
据悉,此前的《四川省中医条例〉是1997年2月颁布,2001年3月修正。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大部分内容都是重新制定的。《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此外,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纳入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组织抢救、发掘、整理民间中医中药名方、诊疗技术和传统中药炮制技术。如濒临消失,可通过有偿收购进行抢救和保护。如果捐献有重要医疗、保健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经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由同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会议还审议了《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草案》强调,如果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现严重阻碍公众媒体、民间舆论依法监督,且情节恶劣;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新闻报道人及其亲属进行报复陷害等7种情形,将对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