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凡是参加了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到医院看门诊时,按相关规定可报20%医药费,但一年内最高只能报200元。
据了解,自2007年10月1日启动实施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来,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97.3万人。因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个人帐户,除“门诊大病”和门诊抢救以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均由个人全额承担。
为解决城镇居民参保人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国家和省劳动部门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昆明市结合实际,拟定了《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提出,凡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首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除“门诊大病”和门诊抢救以外,其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的门诊药品费,门诊统筹支付20%,个人承担8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据市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昆明市常住人口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平均门诊医疗费约为100元/人/年,按门诊医疗费的20%支付,人均报销门诊医疗费约为20元,报销完200元,个人发生的门诊总费用约为1000元。
据悉,这一报销比例也不会“一成不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还会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对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