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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维护食品安全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天蔚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表示,我国将强化政府质量管理,对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等产品全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和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把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产品纳入产品认证目录,重点发挥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基本功能。

  在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空前关注的背景下,这样的措施再次表明了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加积极作为的思路。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百姓生活的重要影响,是一个无需论证的问题。而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公众的基本生存和幸福生活的权利,是每个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和各地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体现出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如卫生部已经就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工作、完善中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等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而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却可能是理论上最为有效,但在实际实施中受到质疑最多的制度。

  舆论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市场准入制度合法性的质疑。在中国全面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语境下,政府的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常被视为对市场规律的不当干扰而受到质疑,甚至被视为行政部门权力扩张、设租寻租的手段而受到强烈批评;其二,则是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性的怀疑,即在市场准入制度适用的范围内,那些获得准入资格的企业,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否受到有效的监管,以保证迈过准入“门槛”的企业,不会以合法、合格的身份,从事危及公众食品安全的生产活动。而不久前连串曝出的药品安全事故,及随之曝光的国家药监局郑筱萸案,则在上述两个方面,都不幸提供了负面的例证。

  而我们认为,面对食品、药品等事关公众人身安全的事项,政府有责任积极作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在这个大原则下,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在内的行政许可、监管制度,不但合法,而且必须。而面对以往的教训,需要改进、加强的,是对市场准入审核过程的监管,而不是由于存在寻租的可能而干脆取消这一制度。

  以往曾有舆论认为,在食品生产这种充分竞争的经济领域,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会自发淘汰那些掺杂使假、欺骗公众的企业。但无情的市场事实告诉我们,在食品、药品等人命关天的领域,市场法则的滞后效应,可能使其在发挥效用之前,就已经造成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损失。何况在一个监管不力的市场中,还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实际上,在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被明确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而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全可以在这一条款下获得充分的合法性。至于对市场准入审批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及对准入企业的日常监管,则应该采取多种手段、措施进行积极的监督,而非对准入制度的消极否定。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前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并重申了已经实施两年多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在这样的制度下,完全有可能建立一套全民监督体系,“倒查”、“倒逼”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准入严格把关,有效减少寻租行为,同时弥补和发现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使市场准入企业时刻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我们正处在一个特殊的市场发育、转型阶段,政府有责任以积极的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应该将这种作为置于公众、舆论、媒体的监督之下,公众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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