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15时,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徐息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baobaonihao]为什么要对提供场所或者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范围是不是过大了?具体有哪些处罚措施?
[徐息和]为什么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呢?因为我们发现私屠滥宰的现象往往发生在一些城乡结合处,或者是靠近城市的农村地区。在进行处罚时,我们发现,有些窝点已经在这里进行私屠滥宰很长时间了,房屋出租人非常清楚他出租的房屋是用于做什么的。当我们进行处罚的时候,私屠滥宰的违法者今天在这里被你抓到了,罚了一些钱,明天再换个地方进行违法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只能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例如他每天屠宰一头猪,但是他已经在这里进行很长时间了,但你查出的储量很小,提供场所的人员实际上是和违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结合在一起的,提供场所的人是明知违法而违法,所以我们把处罚范围扩大到提供场所或者设施的人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