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奶“早产”被查处
江西省工商部门认定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一位消费者购买太子奶集团荣誉出品的1.5L装“花生奶”时,发现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竟然是4天后的日期。宜丰县工商局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批“花生奶”不仅“早产”,而且不真实标注成分,涉嫌欺诈消费者。
1月1日,江西南昌市民吴先生前往宜丰县桥西乡探亲。在桥西乡政府对面的一家小食品店内,吴先生买了5瓶1.5L装“花生奶”,每瓶9元。回家后,他发现所买“花生奶”瓶身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09年1月5日。1月3日,吴先生回到南昌即向江西省工商局投诉。江西省工商局高度重视,要求宜丰县工商局立即查处。
1月4日,宜丰县工商局在太子奶集团宜丰县经销商处封存210件“早产”太子奶。从1月5日开始,宜春市工商局派出执法人员,对包括宜丰县在内的全部县区市的所有市场进行检查,对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09年1月5日的太子奶集团荣誉出品的所有“花生奶”予以封存。同时,该局还安排人员对该批次的“花生奶”进行了抽检。
工商人员发现,吴先生购买的太子奶集团荣誉出品的“花生奶”产品是由湖南辣翻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远山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标签上“花生奶”3个字特别显眼,上面还写着“营养成分(每100ml产品):蛋白质≥1.2g,可溶性固形物≥4.0g”。
江西省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专家指出,按照规定,标称“乳或者奶”的产品所含蛋白质应(每100ml产品)≥2.3g。因此,太子奶集团荣誉出品的“花生奶”只能称为“花生奶饮料”,而不应该标称“花生奶”或者“花生乳”。
江西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商家在商品包装上作不真实标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工商部门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沈鞠瓣 黄 炜
刘小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