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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热辩“自带酒水” 防安全隐患不能成侵权借口

时间:2010-05-04 09:40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中国质量万里行》
  

  针对此有关消费维权的热点话题,全国各地读者踊跃给《中国质量万里行》投稿,从各自立场和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本期特选几篇给大家共享。同时,由于版面所限,其他来稿未能照登,一并感谢所有参与者,下期热点话题等着你。

  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居然成了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无疑是十分可笑的。在我看来,它不过是商家攫取酒水暴利、继续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借口罢了。
  我就是不明白,消费者自带酒水怎么就有食品安全隐患了?难道消费者会不顾自己的健康,给自己喝变质过期的酒不成?如果真是如此,那也是消费者自己的事,而无需商家多操心。
  其实,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目的,“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过是为了维护商家的酒水暴利罢了。
  据悉,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才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可商家明明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却打着“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的旗号,摆出一付完全为消费者考虑的嘴脸,难道当广大消费者都是傻瓜不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显然,餐饮企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不平等交易。从法律效力而言,《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属于行业内部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且与《消法》的规定相冲突。出台这样一个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行规,有没有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征询过普通消费者的意见?有没有考虑到社会大众要求取消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呼声?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的是,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决不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陈英凤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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