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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意见稿加大处罚力度 执行起来难度不小

时间:2010-07-13 13:16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日前,《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这意味着,企业如果有故意避免召回的嫌疑,可是要请你到“有关部门”去喝杯茶了!

    召回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大

    《旧条例》中规定,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0000元,而《新条例》规定,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新条例》对召回车辆的范围也更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该条例。同时,征求意见稿解释,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这就避免了一些此前不涉及国内生产的汽车不在召回条例之列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中国有售的某款车型若是在海外实施召回,中国海关有权利禁止该车型的继续进口。

    广汽丰田执行副总经理冯兴亚表示对《新条例》表示欢迎,但是同时他也说到,光靠质检总局去监督是不够的。“你想想质检总局才多少人?要靠他们去监督每一辆车是否有问题,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中国,不是召回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要如何正确引导企业进行召回的问题,需要靠企业、舆论、政府部门各个方面积极配合来进行。一方面,国家要对那些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企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媒体也不要一个劲打压那些主动召回的企业,事实上企业主动召回有问题的产品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这需要鼓励;当然,厂商也要更加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出了问题更是要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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