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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再改版 外地撞车也能“互碰自赔”

时间:2009-02-10 13:27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近日获悉交强险再次改版,“互碰自赔”简化了理赔手续。请问“互碰自赔”适用于哪些情况?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还需要采用“互碰自赔”的办法吗?在异地撞车也能执行吗?

  2月1日起,交强险互碰自赔全面实施。陈小姐的问题代表了广大驾车族的疑惑,知道达人请信息时报记者咨询了保险公司相关专业人士。

  问:互碰自赔后理赔流程有哪些变化?

  答:互碰自赔是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互碰后,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的可直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无需再到对方保险公司奔波索赔,流程大大简化。互碰自赔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在事故中均承担责任。

  举例:甲投保A保险公司交强险,乙投保B保险公司交强险,发生双方均需要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以前:甲乙双方需要先到A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再共同到B保险公司查勘定损,A、B保险公司同时核实事故信息并确定定损价格,之后各自维修车辆,发生维修费用后,双方先交换修车发票,持对方发票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交强险赔付的是对方的损失,需要双方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理赔流程较为繁琐,

  现在:事故双方只须各自到投保公司查勘定损索赔即可,同时省去了双方垫付费用的环节,对于支付的赔款,保险公司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问:只有一方有责的碰撞如何处理?

  答:如果一方无责,仍适用实施的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即事故中无责方承担的财产损失,由有责方根据正常理赔程序索赔,无责方无须再垫付相关赔偿费用。

  问:如何判断损失在2000元以下?

  答: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互碰自赔的实施条件是各方车辆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元,如果损失超过2000元,已经投保商业车险的,将涉及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赔偿,因此将不适用互碰自赔,事故双方仍需要按原来程序处理。

  介于2000元左右的损失该如何处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不能判断损失在2000元以下,双方可共同到就近的一家保险公司查勘估损,如果可以实施“互碰自赔”,则分别到各自保险公司定损。否则,应由双方保险公司按普通程序处理。

  问:异地出险是否适用互碰自赔?

  答:如果广州的车辆在东莞出险,这种异地出险的情况同样适用“互碰自赔”,如果广州的车辆与东莞的车辆相撞,双方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向当地交警报案,由交警参与处理事故,双方车辆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的,可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凭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保险公司索赔。

  互碰自赔须满足6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

  2.事故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3.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4.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5.在事故中双方均有责任,即经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6.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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