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退还等方式处理。
该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条例》还特别强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