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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施行 办理牌证只需两天

时间:2008-09-24 15:00来源:公安部网站 作者:
    从10月1日起,广大车主除了在新车上牌等方面享受到更加便利的服务外,还可尽享多项体贴入微的便民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与便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机动车登记规定》通过简化机动车登记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升了公安车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真正体现了依法管理、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

  据介绍,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标准具有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简化办事流程,减少群众等候时间。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五天缩短为两天,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三天缩短为一天,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天缩短为一天;简化业务岗位,将机动车登记工作岗位由五个调整为三个;调整业务流程,实现资料内部传递,使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即可以办结所有业务。

  二是取消审批程序,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取消了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进口车注册登记和转出、转入的审批制度,规定所有进口车由地市或直辖市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取消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群众如需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

  三是延伸服务窗口,提供多种服务方式。将汽车登记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具备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登记的基础上,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场所或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等。

  四是改进号牌号码选取方式,满足群众的需求。扩大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服务措施,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也可按照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自行编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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