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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进入颁布实施的最终阶段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
  

反反复复地征求和修订之后,有关汽车“三包”终于进入颁布实施的最终阶段。

  日前,记者在国内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研讨会上获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汽车“三包”)的意见征求稿已经接近尾声,并且已经进入了颁布实施的倒计时阶段。

  在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王立昕透露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汽车‘三包’的正式规定将择机尽快向社会颁布并实施。”

  王立昕司长进一步披露称,与汽车“三包”规定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下称《条例》)正在草拟之中,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致电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人士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政策研究会的高层后获悉,汽车“三包”政策已经开始步入最后的完善期,并且目前正在讨论择机出台,但是具体时间仍然不能最终确定。

  受到汽车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更加强势的汽车厂家的压力,汽车“三包”迟迟不能出台。不过,尽管如此,对于未来“三包”未来实施的可行性如何,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三包”《草案》争执点

  1.“三包”有效期《草案》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行使里程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及其他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2.哪些问题“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哪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的,销售者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4.哪种情况“包换”

  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

  5.如何计算折旧费

  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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