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近半个月的征求意见后,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终于敲定,和家电仅限于9个试点省市不同,汽车“以旧换新”惠及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昨日联合公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于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都可以领到补贴,补贴金额范围根据不同车型从3000~6000元不等(补贴上限见表)。
不过,消费者要申请到补贴资金还须等到8月10日。
此外,办法要求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符合条件的汽车包括: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所需材料: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