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5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上限为20%,首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领域的投资比例上限分别为20%、10%和5%,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办法指出,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险资不得投资创业板。
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目的、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该办法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随后保监会还将根据此办法出台险资投资不动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新领域的投资实施细则。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1999年10月,保险公司被允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资本市场,但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2004年10月,保险资金直接获准入市,险资可以投资股票,上限为5%。2007年7月,险资投资股票和基金的比例上限被分别调整为10%。
办法指出,险资投资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而此前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投资此项目的比例上限为6%和4%。
在新开放的投资渠道上,办法规定,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办法还明确了险资的“禁入”领域: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办法未对险资投资股指期货做出规定,只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