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
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产品有明确的规定,确定为保险保障。改变了原有的肩负保障和投资理财双功能,大大降低了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成本支出。
为了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保监会对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加以明确:比如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各项条件;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通知还强调,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