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燕) 王先生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患上恶性肿瘤,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给付王先生保险金4万元。
王先生2003年与一家保险公司订立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此后5年一直按期交纳保费。
2004年,王先生被确诊患上了骨巨细胞瘤,并进行了多次治疗,2008年被医院最终确认患有全身多发恶性巨细胞瘤。
2008年7月,王先生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王先生于2004年曾有一次就诊记录,病历中记载王先生曾在五年前腿部外伤,外敷药物后无明显好转,病人未正规治疗等等。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当初在与王先生订立保险合同时,他在投保书健康告知一栏中,明确表示其在过去五年内未曾住院检查或治疗。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从这份病历的内容上看,并不能得出王先生曾在投保前的五年内进行过住院检查或治疗的结论。王先生被确诊患上全身多发恶性巨细胞瘤,因此也有权申请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解除合同的决定依据不足。
法院由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王先生保险金4万元,双方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