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袁某在银行存款5万元,随后不到半个小时,该笔存款就被另外一人取走。由于在取款过程中,取款男子没有出示身份证,导致袁某5万元被取走,袁某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昨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原告3.5万元。
2008年7月21日,原告袁某在贵阳市二戈寨某银行开立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次日下午袁某在该行存入人民币5万元,之后不到半小时,该5万元存款即被一中年男子在贵阳市商业银行延安中路支行营业厅储蓄柜台持银行卡一次全部取走。
银行监控录像显示,取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取款人未出示身份证件。当原告发现其存款被人支取后,遂向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延安中路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08年7月23日以诈骗立案进行侦查,目前该案尚未侦破。2008年12月 15日,袁某以银行未审查身份证违规操作为由诉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请求赔偿存款本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行金融法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本数)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而被告付款银行在办理原告5万元存款兑付业务中未审核取款人身份证,未完全履行谨慎审核之义务,付款银行违规操作与存款被冒领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其银行卡和密码未尽妥善保管责任,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