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彩电获赠卧室冰箱,可用了没两天冰箱就出了问题,企业还不给退换;买微波炉获赠蒸笼,可因为没有使用说明,因操作不当烤化了,企业不给补偿;正品(正常销售的产品,本文中简称正品)坏了厂家保修,赠品出了问题却只能当废品处理……因为是“白给的”,赠品一直被一些企业视为“二等公民”,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享受着另类待遇。但记者就此进行采访时,有关专家表示,企业不得因为赠品的性质而降低其质量及售后服务标准。
●赠品有诈照赔双倍
北京某家电卖场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凡是购买音响或家电,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扬声牌话筒。王先生获赠一个话筒后,发现话筒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要求退换。但售货员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王先生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话筒的价格双倍赔1000元。法院判决王先生胜诉。
在国美电器紫竹桥店,消费者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买热水器时获赠了一条蓝色浴巾,回家使用后发现,这条浴巾不仅掉颜色,还掉毛,一用就擦得身上到处是蓝毛。这样的浴巾擦地都不行,只能扔掉,这让她对热水器品牌的好印象大打折扣。
记者调查发现,与前几年相比,家电企业送出的赠品质量已有了较大提高,一些企业赠送的还是知名品牌的产品,但仍然有一些企业送出的赠品质量不过关。
对此,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尽管商家赠送的商品是免费的,但它以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为前提。如果赠品有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赠品多无使用说明
前不久,广州市郭先生购买了一款名牌电磁炉,同时还获赠了一口汤锅。可是正当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围着吃火锅时,竟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郭先生一检查,才知道是汤锅锅底被烧成了黑糊状。郭先生翻遍了电磁炉的说明书,发现只在“适用锅具”一栏,注明了只有铁锅和不锈钢锅适用于电磁炉,而且锅底直径最好不小于12厘米,不大于26厘米,但是对随机赠送的汤锅并未作任何说明,更无单独的说明书。郭先生认为这是商家理亏,锅才用了几天就烧煳了,肯定应该更换,于是找到商家,而商家却认为这是郭先生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能更换。
无独有偶,北京市消费者何女士向本报反映,前不久,她购买微波炉时获赠了一个蒸笼,她用这个蒸笼蒸东西时,不小心把微波炉调成了光波状态,结果蒸笼被烤化了。到卖场询问,促销员告诉她,附赠的蒸笼不能在光波或烧烤的状态下使用。可是何女士回家找出包装盒仔细查看,却没发现注意事项中有这一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不少赠品都有精美的包装,但只有那些在卖场里同样作为正品出售的才会有详细的说明,而大多数赠品虽然印有“××赠品”的字样,都只是在包装上寥寥标注几句注意事项或是根本就没有产品说明书,只是靠销售人员的口头讲解,有时促销员忙起来,就干脆连这都省略了,至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则无处查找。有些赠品的说明书还只有英文内容,记者就此询问一位促销员,他称自己也看不懂,还说“赠品能用不就行了吗,要说明书干嘛?”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认为,简明清晰的使用说明,是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必要条件,因此,表示不清、说明不全的产品可以被认定为质量存在缺陷。
●享受“三包”成难题
广东消费者王先生今年初在当地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促使其下定决心购买该彩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厂家承诺加送价值499元的同品牌手机一部。可是当王先生回家后却发现手机根本充不上电。王先生于是要求厂家退赔其标价的499元,但厂家却以“赠品不能退货”为由拒绝。于是,王先生投诉到了当地消委会。
记者在北京家电卖场调查时发现,由于不少企业的赠品都是贴牌定制的,因此其售后服务难有保障。在大中北京中塔店,某品牌彩电的促销员告诉记者,现在购买可以获赠一套迷你吸尘器。记者看到这套赠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该品牌的名称和商标,便问道:“你们也生产小家电了吗?”“这不是我们自己生产的,是委托别的企业加工的。”促销员回答。“哪里生产的?”记者追问。促销员把包装翻来覆去地看了一遍,说:“上面没印,我也不知道。”“那坏了怎么办?你们能给修吗?”“那怎么修呀,赠品都是一批一个样,我们都不知道企业在哪儿。再说了,反正是白给您的,用一天不也赚了吗?”促销员如此“劝慰”着记者。
●赠品不是“二等公民”
记者发现,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往往也不会去关注赠品是否有说明书以及赠品的“三包”情况。
正在卖场内选购家电的杜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买家电时很看重赠品,因为她发现赠品还有很多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对于赠品说明书及“三包”等方面,她还真没怎么注意过,平时只注意购买的正品质量。记者了解到,像杜女士这类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而企业更是把赠品当做“二等公民”,甚至有些企业明确表示:“赠送商品概不退换”。
王前虎指出,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都应保证质量,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责任。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中也规定“家电专业店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那么商场内常见的“赠送商品概不退换”是否可为商家免责?邱宝昌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家这种“赠送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是无效的,不能为其免责。因此,促销时赠送的物品或配件如果在使用时发生质量问题,商家有义务对赠品进行更换或维修,消费者没必要“忍气吞声”。赠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据了解,于2006年6月实施的《温州市家用电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规则》规定,赠品必须标明名称、价值、使用方法及期限、维修方式等。前不久,福建省经贸委下发《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指出,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为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退换货,不得给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赠品是芝麻还是西瓜
就在几年前,买家电产品还只有碟片、话筒等小礼品赠送。这两年,厂商开始赠送电磁炉、DVD,到现在,洗衣机、彩电甚至家庭影院、数码相机也都成了赠品。赠送条件也是不断放宽,从以前的买高档品才赠,到现在的只要买就赠,赠品大战可谓不断升级。但在这场赠品大战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都可能一不留神就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先说消费者吧,厂商们一哄而上争推赠品,逐渐让部分消费者养成了无赠品不买正品的习惯,不仅赠品不可或缺,要求还不断升级,甚至有消费者明确表示:“其实现在买家电就是在比赠品的多少,谁家的赠品多、活动力度大,就买谁家的。”在一些消费者眼中,赠品不再是一粒无足轻重的芝麻,而是可以影响消费决策的西瓜:本来心里内定的是A品牌,却可能会因B品牌多送出的一两件赠品而改变了主意;本来新居刚刚动工,因为促销员的忽悠和不断加码的赠品就早早地下了定单。在赠品的诱惑下,消费者最终的购买选择不仅可能偏离理性消费的轨道,甚至还有可能掉入消费陷阱。当日后赠品或正品出现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时,或因过早的预订而使产品包修时间大打折扣时,消费者又不得不为与厂商的纠纷而劳心费神。其实,不论赠品的诱惑有多大,对于消费者来说,赠品终究是芝麻,切不可为了小小的芝麻,买回一个烂西瓜。
与消费者相反,家电厂商们虽然热热闹闹地打着赠品营销大战,但在大多数企业看来,赠品只不过是与正品捆绑在一起的“白白送给消费者的小小芝麻”,促进销售有效提升是赠品的唯一作用。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有些企业送出的产品粗制滥造,甚至是“三无”产品,有些企业明确表示赠品送出不退不换,包修更是痴人说梦。
商家促销的目的是薄利多销、抢占市场,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出发点是好的,然而企业不能为了图一时小利,拿劣质产品作为赠品,并以赠品的名义将自己的售后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消费者感觉上当受骗了。虽然消费者更青睐于赠品多的商品,对于赠品质量的好坏,消费者同样很敏感。一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消费者退换维修无门,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产品美誉度和品牌形象,这时,企业丢掉的就不再是一粒小小的芝麻。(桑雪骐)
●相关链接??赠品也要有包修凭证
虽然赠品是 “羊毛出在羊身上”,但企业在送出赠品时往往不会同时给付发票或其他包修凭证,消费者也大多不会在意这一点,但当赠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便会遭遇口说无凭的尴尬。
北京市消费者刘女士购买某品牌电压力锅时获赠了一个同品牌的小电饭煲。半年后,这个小电饭煲的按键失灵,刘女士致电该品牌售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修理是可以的,但须出示发票,如果购买超过一年,就要收取维修费。刘女士这才发现自己只有一张电压力锅的发票,上面对赠品没有任何标注。
买楼送装修、送家电已经成为高档楼盘促销的法宝,但家住广州天河某小区的李小姐到家里的洗衣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才发现开发商交楼时没有同时交出赠品的发票、包修卡,李小姐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发票已经入账,不能借出,只能提供复印件。最后李小姐只好将维修人员领到开发商那里,由财务人员找出发票对上号,这事才算了结。但李小姐担心一旦开发商撤了,这一屋子的电器再出了问题,她到哪里修去?
对此,北京工商12315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赠品是应享有 “三包”服务的。任何一种商品都要按照国家规定享有“三包”,商家对赠品规定的特殊包修期,不可以短于国家的规定。但目前许多商家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将赠品“陪嫁”出去,有的没有任何凭据,有的只在商品发票上写着“赠品已领”,像刘女士和李小姐的情况,如果向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问题最终大多能得以解决,但在得到满意结果前,往往要经历许多曲折。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消费者要对商家提供的赠品格外留心,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否有3C标志。如果得到的赠品是大件物(比如电器),消费者事先要多了解商家促销的实际内容,有时厂商推出的特价商品,少了某些辅助配件或服务保障,消费者需要核实奖品、赠品以及以旧换新等产品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确保不留下后患,同时应要求销售人员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品牌、型号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