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正在打理被水泡了的地板。
惹祸的净水机。
净水机成了洒水机
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家住哈尔滨爱建小区的张先生于2005年末在哈尔滨红旗家具城开能净水设备总厂,购买了一台上海奔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奔泰公司)生产的家庭中央净水机。初用时,张先生一家人感觉很有面子,有客上门就美滋滋地向其介绍使用净水机的好处。更实质性的变化是,家里生活用水尤其是饮用水的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提高。
可惜好景不长。2006年6月的一天,这台净水机的上盖突然开裂漏水,幸好当时家中有人,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什么损失。
后来,张先生找到了哈尔滨红旗家具城开能净水设备总厂,厂家上门为他更换了一台新的净水机。
可是,漏水的情况还是发生了。
今年7月的一天,张先生夫妻俩晚上回家,一打开屋门,眼前的情景让他们大吃一惊:屋里的地上到处都是积水。经张先生细心检查,原来新换的净水机“老毛病又犯了”,上盖又裂开了,水就是从裂开的地方流出来的。
这次就没有上次那么幸运了,由于家中无人,漏水时间较长,屋里的地板、地棱、地毯都泡在了水里,墙面有的地方也被泡。张先生还发现,放在阳台上的几双鞋子和几个准备送礼的礼品盒也都被淹。
第二天,被淹的地板开始变形,大理石台也变得松动起来。楼下的邻居此时也找上门来,原来水已经渗到了楼下,邻居家也跟着遭了殃。
一连串问题接踵而至,被泡的墙面起皮,鞋子变型,地毯生虫……
张先生觉得很纳闷,如果说第一次净水机出现这种情况实属偶然,那么新换的净水机为何还会犯老毛病?张先生对净水机的质量产生了怀疑。
张先生再次找到哈尔滨红旗家具城开能净水设备总厂。他们告诉张先生,这种净水机已经上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接下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张先生家,统计此次漏水给张先生家带来的损失。几天后,保险公司给出了一个定损意见,同意赔偿19130元给张先生。
保险赔偿额存争议
8月3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到哈市的一份传真上,记者看到,这份传真上显示受损的还不仅仅哈市一家,还有四川成都的两位用户。可见,发生在哈市张先生家里净水机漏水情况并非个别现象。
传真来的方案里只对地板和地棱以及楼下住户的顶棚进行了赔偿,其他被淹物品并没有计算在内。而且,地板和地棱的面积及价格都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这份传真同时还附有一份《协议书》,里面写着:“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产品责任保险理赔及财产损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双方充分理解,乙方对甲方因产品责任给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所表示的歉意及给予的经济补偿表示接受。同时乙方同意获得本次经济补偿后,不再对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赔偿要求。”
《协议书》中的内容,让张先生感到十分不理解。他说,这明显是一厢情愿的说法,尤其是其中“因产品责任给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所表示的歉意及给予的经济补偿”,他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张先生认为,他要求的是“赔偿”而非“补偿”,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张先生列出一个损失明细,认为对被淹物品都应该进行赔偿。根据张先生的计算,他应该得到赔偿款54446元。
张先生认为,这个要求已经是最低标准了,因为这里并没有包括其他损失:地板下的电线、家具、壁纸及门框架的损失;重新更换的装饰材料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房屋暂时不能居住,要租住房屋的花费;另外,张先生的妻子已经怀有身孕,这次事件折腾得夫妻俩身心疲惫,带来的精神伤害更是无法计算的。
就这样,双方各有说法,一直僵持不下。张先生表示,他一定要讨个说法,如有必要将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
除了解决自己的问题外,张先生的脑海中还有一连串疑问:为何他用过的两台净水机都犯同一个毛病?是去年厂家为他更换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还是这种奔泰净水机天生有这个缺陷?如果是“先天不足”,那么会不会给其他家庭带来麻烦?厂家又为什么不愿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对问题净水机进行召回呢?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奔泰公司负责用户赔偿的周主任,周主任表示,赔偿的额度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做的。当记者问及事故的原因,周主任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二是产品本身的问题。哈尔滨张先生的净水机存在设计缺陷,公司在2006年就给各地的代理商发通知召回了,哈尔滨的代理商由于工作衔接问题没有召回。
随后,记者和哈尔滨的代理商王经理取得联系,王经理说自己是2006年11月末接手的,从来没听说过召回的事情。
记者随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刘先生取得联系。刘先生说,上海分公司委托他们负责勘察现场,测量地板面积,拍照片等工作,价格是上海分公司定的,按理说应该对用户的这些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超过投保的最高上限,如果超过了,就应该由厂家弥补。厂家只是让保险公司赔付是不对的,应该承担起厂方该承担的责任。
责任保险谁该承担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消费者协会及法律界人士。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第四章“损害赔偿”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等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奔泰净水机的生产厂家应当对张先生进行赔偿。另外,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厂家同样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据公益维权律师孙洪文分析,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