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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家电必须退包装箱几成行规 应属霸王条款

时间:2008-04-23 17:15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如今,退家电必须退包装箱几乎成了行规,可是既然在销售产品时企业并未明示产品价格中包含有包装箱的价格,也未对包装箱明码标价,一个包装箱在退货时却要收取几十元甚至数百元、上千元,远远高于包装箱的实际价值。笔者认为,这条不成文的行规完全属于霸王条款,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日前,笔者在新华网上看到了这样一则报道:鞍山市民赵先生在商场买了两台不同型号的液晶彩电。看了不到一周,其中一台电视就出了毛病,赵先生随即联系售后服务人员。经检测,属性能故障。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商场同意给予退货,但因两台彩电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必须一起退货。装箱时,赵先生才想起包装箱已经卖掉了。维修人员表示,退货时应保持商品原样,两个包装箱折价800元。赵先生认为要价太高,于是向当地消协投诉。

  笔者在Google上以“家电退货,包装箱”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由于缺失包装箱而导致退货障碍的案例一直存在,只是包装箱的作价有着较大的差异。如青岛消费者刘女士要退一台有质量问题的洗衣机,因为缺少包装箱,被索要100元的包装费用。上海消费者徐小姐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手机后没几天就发现了质量问题,遂提出退货,超市报出的包装费竟然是手机价格的一半,近1000元。

  报道中有商家解释说,顾客退货时如果不能提供这些完整包装会影响商品返厂,并且现在商品包装成本不低,商品的价格中其实已含有包装箱的价值,产品包装箱在出厂时就有定价。

  但2006年10月开始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笔者在家电卖场调查时并未发现哪个品牌的商品价签上对包装箱进行了明码标价,产品的装箱单中也没有“包装箱一个、塑料泡沫支柱若干”等字样。另外,既然是一种销售行为,消费者就有选择权和退换货的权利,但没听说哪个厂家为消费者准备了多种规格包装箱供消费者选择,也没听说哪位买手机的消费者如果不要产品包装盒,产品售价可以降低1000元。

  姑且不论这些包装箱是否真的价值数百、上千元,我国目前出台的针对各种商品的“三包”规定也都没有类似于“外包装必须完好才能进行退换货”的规定,倒是要求消费者因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退货给商家,其中的任何损失由商家承担。可如今,消费者尚未向企业索要相应的等待送货安装等所产生的误工费等等,厂商却“狮子大开口”,货虽被退回,却顺手赚了一笔包装费,这未免有些说不过去。这样的企业,让消费者如何能产生信任感?即便消费者出于“省事”的想法履行了此项规定,但心里对其还是会有抵触,该品牌与企业的形象也会受到负面的影响。

  笔者认为,商品销售时必须有包装,但消费者并没有为企业保存包装箱的义务。如果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在发票上注明了包装箱的价值,并提示消费者将包装箱保留若干时间,那么消费者可以尽量保存包装箱,但若实在没有了,商家也不应以此为由而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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