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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换家电零部件"三包"期时间缘何缩水?

时间:2008-06-23 17:0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桑雪骐
  

  国家“三包”规定要求整机包修1年,主要零部件包修3年,但是如果产品维修,新换了零部件,这零部件的包修期却往往会缩水至几个月。本报记者日前就此进行采访时,相关专家指出,由于国家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不少企业便借此打起法规的擦边球,缩短新换零部件的包修时间。

  新换压缩机只包修仨月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工商分局申诉举报中心主任高伟向本报反映,刚刚接到的一个投诉让他很为难。

  据高伟介绍,前不久,当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说,其2001年6月购买的冰箱去年底出现故障,他向当地维修站做了报修。维修人员上门检修后表示是压缩机坏了,需要换一个新的。于是,刘先生以500多元的价格换了一个新压缩机。但是使用8个月后,冰箱又旧病复发,维修人员再次上门,检修后仍然表示是压缩机坏了,要再换一个。因为上次更换的压缩机包修期是3个月,所以第二次更换仍然要收费。刘先生对此提出质疑:新产品的压缩机包修3年,为什么更换的压缩机只包修3个月?

  高伟告诉记者,接到投诉后,他仔细查阅了各项规定,发现只有“三包”规定中要求消费者购买的家电产品,整机包修1年,空调及冰箱的压缩机、洗衣机的电动机、电视机的显像管等主要零部件包修3年,但对于更换后的零部件包修期还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刘先生的确有些冤,但是由于无法可依,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包修期外的产品,大多数企业规定的维修保质期都是1至3个月,但也有一些企业做出了半年甚至1年的保质规定,同时也有企业把这一期限依据送修机型状态(出厂年限等)定为两三周的。这些规定一般都写在维修记录单上,但很少有消费者留意这些条款。而对于包修期内的产品,维修后新换零部件甚至是新换产品的“三包”期均从产品购买之日计起,而不是从更新日计起。

  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副会长郭赤兵告诉记者,由于缺乏相关规定,企业在这方面各自为政,时常引出消费纠纷,该协会就接到过不少这样的咨询和投诉。

  法规解释有差异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认为,从原则上看,国家对更换后零部件的保质期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因此在维修前,企业有义务明确告知维修后的保质期限,消费者也可在维修前充分了解并与企业明确约定。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三包”有效期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主要部件有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等,因此根据规定,压缩机的“三包”有效期为3年。同时,“三包”规定第14条为: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原“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也就是说,明确规定了部分商品换货后,应当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根据规定,无论是整体更换或者主要部件更换,都应当重新计算“三包”期限。另外,参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1条: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第22条: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因此,不论是更换产品还是更换主要部件,都应依据国家“三包”规定,自更换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限,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由企业和消费者进行约定。上述案例中,企业规定新压缩机包修3个月,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郭赤兵认为,目前企业约定俗成的1-3个月维修保质期,首先是指在“三包”期外,其次应该是仅仅针对维修服务质量而言。比如,如果一个焊点开焊了,维修后3个月内焊点再次开焊,企业应负责免费修复,如果是3个月后出现问题,则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但是,新更换零部件的包修期则应该执行行业相关约定(根据零部件的质量来确定,新部件由维修服务企业负责,质量问题向元器件供应商追缴)。他进一步解释说,“三包”以外的维修服务不能长时间包修整机的原因在于:产品已开始处于故障高发期,维修服务企业只能保障维修服务项目的质量,比如更换了电源,若维修完成后一个月内显示屏故障,则维修服务企业不应该也无能力承担包修责任。

  相关法规有望出台

  针对维修服务的保质期问题,湖北省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规定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共同约定,并在维修单上予以注明,产品修复后90日内出现同一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

  而郭赤兵透露,在已经报送商务部的《家用平板显示电视机安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和正在进行网上公示的《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和维修服务的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都对维修服务和更换产品的保质期分别进行了限定。如在《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和维修服务的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将更换单元质量分为未使用过的新品、经检测性能指标完全满足品质规格要求的合格品、经检测大部分性能指标基本满足质量规格要求的可用品。按照更换零部件的质量,更换主要部件时,保质期按维修内容及更换器材质量具体情况,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大于1个月至大于24个月5个档次。其他更换零部件按维修内容及更换器材质量具体情况,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大于1个月至大于6个月4个档次;而按整机及安装件质量状态,安装保质期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大于12个月至大于84个月4个档次;按维修服务部位与内容、更换单元或器材质量等具体状况,维修服务保质期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大于1个月至大于6个月4个档次。以上保质期,根据“三包”期内外、产品使用状态、更换部件质量、维修工艺来确定,由消费者在事前了解的前提下进行选择。

  郭赤兵告诉记者,《家用平板显示电视机安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和《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和维修服务的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虽然都是推荐性的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作用,在短期内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一方面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企业增强责任感,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顾客满意度,同时还可为消协、工商等部门提供调解纠纷的参考,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其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必将显现出来。他还表示,对维修服务和更换产品的保质期分别进行限定原则将逐渐扩展到其他家电产品的维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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