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通知指出,2008年6月1日前已生产、进口的未加实施能效标志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燃气热水器等5项第3批能效标志实施产品,准许销售至2008年9月1日。2008年6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产品,截至2008年9月1日尚在流通领域的未加施能效标志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燃气热水器,应将能效标志加施在产品外包装的明显部位。
“将生存大限适当延长,主要是考虑留给相关企业一个过渡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志管理中心主任王若虹告诉记者,目前一级连锁渠道销售的燃气热水器完成能效标志的粘贴应该不成问题。但是,考虑到个别地区的流通渠道保有量较大,逐个补贴标志比较困难,故将生存大限延长3个月。